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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注意事項

1.計畫相關人員需提供倫理相關訓練時數證明
1主持人:需提供一年2小時或三年6小時倫理相關訓練時數證明文件。
2
共同/協同主持人、助理:需提供一年1小時或三年3小時倫理訓練時數證明文件。
    近期教育訓練訊息請見https://ntnurec.ntnu.edu.tw/zh_tw/resource/trainingresources


2. 計畫性質及審查申請建議
1若為人體研究,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申請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2若為人類研究,因法規未強制規範,建議於研究計畫開始執行前,向本委員會提案申請審查通過後,再予執行。
(3鑑於保護研究參與者及促進學術研究發展的立場,建議研究計畫涉及以下事項者,向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申請審查,通過後再執行:
A. 招募研究參與者參與研究
B. 研究中使用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
C. 未來將投稿國際學術期刊
D. 研究計畫經費補助單位(例如:國科會、衛福部)或資料提供單位(例如: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規範送審。


師大圖示-研究風險 (002)修2


 3. 本會提供「免除審查案件-計畫主持人自我核判系統」歡迎送審前多加利用
免除審查案件-計畫主持人自我核判系統
1請您可就研究對象條件、研究設計等內容,在系統中檢核。
2本系統將協助您進行人體/人類研究得免除審查範圍判定(依衛署醫字第1010265075號函及相關規範)
3系統僅協助計畫主持人/研究團隊初步檢核,實際審查結果,應依審查會判斷結果為準。
   
4. 招募廣告刊登須加註(轉載不得修改內容)之說明
1依據「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
(2請於招募廣告中加註「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准,如經轉載不得修改內容」之說明,及文件版本日期。

5. 以原住民族為研究對象,需提送原住民專管中心進行審查

1依據「人體研究法」§15
     1.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除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諮詢、取得各該原住民族之同意;其研究結果之發表,亦同。
     2.前項諮詢、同意與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等事項,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2原住民族委員會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的原住民族同意推動計畫(專管中心)


6.
若有任何疑問或需要,歡迎洽詢本校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02-7749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