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校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業經114年8月15日第135次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
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計畫主持人須提供研究倫理相關訓練時數,一年3小時或三年9小時;共同/協同主持人及研究助理須提供一年2小時或三年6小時之訓練時數證明。凡執行人體研究計畫之主持人,並須檢附與人體研究主題相關之教育訓練證明。
(二) 研究涉及收集生物檢體者,應於研究參與者知情同意書中明確敘述採集方式、頻率及數量。
(三) 持續追蹤(期中報告)案件,如屬人體研究計畫,須另檢附研究參與者名單。凡涉及收集人體數據、檢體或測量資料之研究,應提供個案報告表(含中途退出之參與者)。
(四) 每年定期抽查6-10件(含)以上已通過之研究計畫,進行實地查核。案件抽查依委員會議討論決定,並優先考慮下列條件:
1. 研究對象為易受傷族群或團體。
2. 計畫主持人一年內同時執行多項研究計畫。
3. 研究計畫之持續追蹤報告或結案報告未按期繳交。
(五) 修正研究參與者知情同意書(範本)及計畫變更申請書。
三、 修正後之標準作業程序,請至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網頁查詢(https://ntnurec.ntnu.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