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費標準、繳費方式及補助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服務收費標準 置頂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服務收費標準
    民國104213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87次會議通過
    民國10441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88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520日本校第348次行政會議通過備查
    民國1041225日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第20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323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91次會議通過
    民國105511日本校第352次行政會議通過備查
    民國110310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18次會議通過
    民國110526日本校第372次行政會議通過備查
    民國111613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25次會議通過
    民國111105日本校第377次行政會議通過備查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研究倫理審查服務,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治理架構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收費標準。
    二、本委員會受理研究倫理審查之服務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師生,及委託本委員會審查之校外單位成員。
    三、本委員會審查服務收費標準:
    (一)廠商或贊助者委託之研究計畫
    審查類別 收費標準(幣別:新臺幣元)
    新案 50,000
    變更案 5,000
    持續審查案 3,000
    結案 3,000
    行政變更案、不良反應通報、不服審查結果之申覆 無須繳納

    (二)政府委辦、學會、協會或基金會補助經費及研究者自籌經費之研究計畫
     
    審查類別 收費標準(幣別:新臺幣元)
    甲、政府委辦、學會、協會或基金會補助經費及研究者自籌經費之研究計畫 乙、校內學生學位論文受補助後審查費金額(未獲得政府、廠商或贊助單位經費補助,且無法於其他研究計畫核銷研究倫理審查費,以致審查費需由學生自行負擔者)
    免除審查 2,500 1,000
    微小風險審查 14,500 4,500
    全委員會一般審查 19,500 6,000
    變更案 1,000 1,000
    行政變更案、持續審查案、不良反應通報、結案審查、不服審查結果之申覆 無須繳納 無須繳納

    四、本標準所稱之「行政變更」,及本委員會受理同一案件之變更審查之次數,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計畫變更審查標準作業程序書》(REC-SOP10)辦理。

    五、注意事項:
    • 案件之審查服務費用,應於研究計畫送件時,一次繳納完畢(申請補助者先繳納受補助後審查費金額,未通過者須再補繳),若審查費補助經費用罄,將公告停止接受申請,校內學生學位論文案件須繳納本標準第三款第二目甲項審查費金額。完成繳納並經本中心核對後,始發予案件受理證明文件。
    • 已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案件,其後續之行政變更案、持續審查案、不良反應通報、結案審查,及不服審查結果之申覆案,無需繳納費用。但非屬行政變更之一般變更審查,因需經委員再審,故酌收手續費1,000元。
    • 案件經本委員會審查後,其結果為轉送較高風險審查類別者,收費標準以該類別計算,本委員會得向計畫主持人追加補繳不足款項。
    • 案件於本中心行政審查完成前撤案者,酌收手續費1,000元。
    • 案件經送交免審核判或送交主委指派委員後,須繳納全額審查費。
    • 未完成審查費用繳納程序之申請案件,在應繳納之費用已結清前,本委員會永久不再受理該計畫申請人與主持人之案件;該案申請人或主持人擔任其他計畫或子計畫之主持人者,亦同。
    • 繳費後請保留繳費收據,以便日後核對。
    六、繳費與審查流程:     
                                   
    送件申請
    填寫送審文件並核對清單/繳交審查費
    研究倫理中心核對
    補件/確認繳費完成
    送交審查委員會
    進入審查流程
                              
    七、本標準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及行政會議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費補助辦法

    11267日本校111學年度第19次學術及行政主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鼓勵教研人員及研究生執行研究計畫前,申請研究倫理審查,以善盡學術研究保護參與者之責任,提昇本校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校教研人員及研究生之研究計畫已申請本校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且研究計畫未獲得任何經費補助,研究倫理審查費需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擔者。
    第三條  申請條件:
         一、專任教研人員研究計畫。
         二、博、碩士生學位論文研究計畫。
    第四條  補助項目及金額:每件計畫限補助一次,且每人每年度核准補助案以一次為限。
         一、計畫風險屬一般審查類,補助新臺幣1萬3,500元。
         二、計畫風險屬微小風險審查類,補助新臺幣1萬元。
         三、計畫風險屬免除審查類,補助新臺幣1,500元。
         計畫風險由本校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判定之。
    第五條  申請時間及方式:每年11月30日前,備齊下列文件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研究倫理審查費補助申請表。
      二、研究倫理審查費收據正本,收據日期須同一會計年度。
    第六條  經費來源:本項經費由本校研究發展處研究倫理審查費補助專款項下支應。若經費用罄,將公告停止接受申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學術及行政主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校內研究生審查費補助申請表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案件審查費支付標準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案件審查費支付標準
    民國 104 年 4 月 1 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88 次會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本校第 348 次行政會議通過備查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116 次會議通過
    民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本校第 370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118 次會議通過
    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本校第 372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研究倫理審查服務,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點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員人事費支給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訂定本支付標準。
    二、本委員會案件審查費支付標準:
    審查類別 審查費支付標準(幣別:新臺幣元)
    新案審查 機構外委員每件1,500 元
    機構內委員每件1,500 元



    變更案 每件500元
    持續審查 每件500元
    嚴重不良事件、
    非預期事件或研究偏差
    每件500元
    結案審查 每件500元
    研究倫理審查會議出席費 機構外委員每人次2,000
     
    三、前項所需經費由本委員會自籌收入支應。
    四、本標準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