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服務收費標準
民國104年2月13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87次會議通過
民國104年4月1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88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5月20日本校第348次行政會議通過備查
民國104年12月25日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第20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3月23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91次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5月11日本校第352次行政會議通過備查
民國110年3月10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18次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5月26日本校第372次行政會議通過備查
民國111年6月13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25次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10月5日本校第377次行政會議通過備查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研究倫理審查服務,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治理架構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收費標準。民國104年4月1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88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5月20日本校第348次行政會議通過備查
民國104年12月25日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第20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3月23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91次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5月11日本校第352次行政會議通過備查
民國110年3月10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18次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5月26日本校第372次行政會議通過備查
民國111年6月13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25次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10月5日本校第377次行政會議通過備查
二、本委員會受理研究倫理審查之服務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師生,及委託本委員會審查之校外單位成員。
三、本委員會審查服務收費標準:
(一)廠商或贊助者委託之研究計畫
審查類別 | 收費標準(幣別:新臺幣元) |
新案 | 50,000元 |
變更案 | 5,000元 |
持續審查案 | 3,000元 |
結案 | 3,000元 |
行政變更案、不良反應通報、不服審查結果之申覆 | 無須繳納 |
(二)政府委辦、學會、協會或基金會補助經費及研究者自籌經費之研究計畫
審查類別 | 收費標準(幣別:新臺幣元) | |
甲、政府委辦、學會、協會或基金會補助經費及研究者自籌經費之研究計畫 | 乙、校內學生學位論文受補助後審查費金額(未獲得政府、廠商或贊助單位經費補助,且無法於其他研究計畫核銷研究倫理審查費,以致審查費需由學生自行負擔者) | |
免除審查 | 2,500元 | 1,000元 |
微小風險審查 | 14,500元 | 4,500元 |
全委員會一般審查 | 19,500元 | 6,000元 |
變更案 | 1,000元 | 1,000元 |
行政變更案、持續審查案、不良反應通報、結案審查、不服審查結果之申覆 | 無須繳納 | 無須繳納 |
四、本標準所稱之「行政變更」,及本委員會受理同一案件之變更審查之次數,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計畫變更審查標準作業程序書》(REC-SOP10)辦理。
五、注意事項:
- 案件之審查服務費用,應於研究計畫送件時,一次繳納完畢(申請補助者先繳納受補助後審查費金額,未通過者須再補繳),若審查費補助經費用罄,將公告停止接受申請,校內學生學位論文案件須繳納本標準第三款第二目甲項審查費金額。完成繳納並經本中心核對後,始發予案件受理證明文件。
- 已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案件,其後續之行政變更案、持續審查案、不良反應通報、結案審查,及不服審查結果之申覆案,無需繳納費用。但非屬行政變更之一般變更審查,因需經委員再審,故酌收手續費1,000元。
- 案件經本委員會審查後,其結果為轉送較高風險審查類別者,收費標準以該類別計算,本委員會得向計畫主持人追加補繳不足款項。
- 案件於本中心行政審查完成前撤案者,酌收手續費1,000元。
- 案件經送交免審核判或送交主委指派委員後,須繳納全額審查費。
- 未完成審查費用繳納程序之申請案件,在應繳納之費用已結清前,本委員會永久不再受理該計畫申請人與主持人之案件;該案申請人或主持人擔任其他計畫或子計畫之主持人者,亦同。
- 繳費後請保留繳費收據,以便日後核對。
送件申請 |
填寫送審文件並核對清單/繳交審查費 |
↓ |
研究倫理中心核對 |
補件/確認繳費完成 |
↓ |
送交審查委員會 |
進入審查流程 |
七、本標準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及行政會議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